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背景下对我国超常教育的再思考:苏格兰的经验及启示

发布时间:2021-07-30 来源: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特殊教育学系,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儿童创造力发展与教育研究中心,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课程与教学研究院 作者:程黎 马晓晨 张凯 张春莉

1问题的提出

1.1我国倡导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时代背景

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是一个国际问题,当前世界各国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大力培养各个领域的拔尖创新人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实现经济科技发展和提升综合国力的重要途径。2005年,我国科学家钱学森提出“世纪之问”:“为什么我们国家总是培养不出创新的人才”,引起国家和社会对人才培养的深入思考。自“钱学森”之问提出至今,我国陆续颁布了《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文件,持续不断地强调要培养拔尖创新人才。2017年10月,在十九大上,习总书记再次强调要继续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现代化的发展。随着国家和时代的进步,我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对拔尖创新人才的迫切需求局面。

1.2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背景下我国超常教育的发展现状

我国有着丰富的超常儿童培养历史和经验。进入21世纪以后,与20世纪70-90年代开设“超常班”和“超常学校”不同,开展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和项目成为新时期我国超常教育发展的主要形式。为回应“钱学森之问”,2009年教育部在11所著名大学启动“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又称“珠峰计划”),设立了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学院和班级。2010年,教育部推出“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简称“卓越计划”),60余所高校参与此计划。中小学也开始建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项目,设置特色课程,寻求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如北京青少年科技创新“翱翔计划”和“雏鹰计划”项目。我国以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和项目为主的超常儿童教育模式是在历史和实践的检验中发展而来,这一模式不仅更符合素质教育和教育公平的价值指向,也更符合全纳教育的发展趋势。

但在目前拔尖创新人才需大力培养的背景下,我国的超常教育发展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对超常教育的认识存在争议;超常教育体系不完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项目受众面小、超常儿童接受超常教育的人数比例少;超常教育支持系统薄弱、教师专业素养不高。这些问题一方面不利于超常儿童本身受教育权的顺利实现,另一方面也影响着我国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面对这样的现状,我们该如何调整、改进目前的超常教育模式?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梳理和分析国外超常教育发展的历史及实践,我们发现苏格兰作为英联邦内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其超常教育发展也曾面临着教育理念受到质疑、超常教育项目数量稀少且难以维持、超常儿童受教育需求被忽略等与我国相似的问题[1],但却在政府的带领下成功地实现了其超常教育理念及政策的价值转向,并为这一转向设置了坚实的技术保障,成为世界上实施超常教育颇为成功的典范。

本文梳理了苏格兰发展超常教育的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对我国超常教育发展的启示。

2苏格兰超常教育的发展举措

2.1历史上苏格兰超常教育发展的困境

苏格兰的超常教育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在20世纪90年代初,苏格兰的整体教育观念侧重于为每个孩子提供相同的教育机会,即把可利用的教育资源整合在一起,然后平均地分配给学生。政府也并没有任何关于超常教育的指导政策。在对“公平”这一教育观念存在认知偏差和缺乏针对性政策引导的情况下,有差异化教育需求的超常学生被大幅度忽略,即便有个别零散的地方性超常教育项目,也很难维持下去[2]

2.2苏格兰超常教育新发展的历程及举措

苏格兰超常教育的新发展经历了国际条约的价值援引与对超常教育认识的改变、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出台与支持、对超常儿童概念界定的转变、课程的改革、社会资源的整合等一系列过程。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和《萨拉曼卡宣言》(1994年)等国际条约的签订对苏格兰全纳教育环境的建立及对超常教育观念的一致的改变产生了直接影响。全纳教育的原则包括:每个儿童都有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必须给予他们实现可达到并保持可接受水平的学习之机会;每个儿童都有独一无二的个人特点、兴趣、能力和学习需要;教育体系的设计和教育方案的实施应充分考虑到这些特性与需要的广泛差异等[3]。全纳教育观念的引入极大地推动了苏格兰地区的超常教育发展。在教育实践中移除智力、环境、语言等所有障碍,为所有学生提供与其自身相适应的教育资源这一教育理念也一直被沿用至今。真正的教育公平是差异化的而非均等化的公平这一观点逐渐深入人心。教育价值观念的转变促使了苏格兰政策和法律的革新。2000年,苏格兰政府颁布了《苏格兰教育法》,明确规定“每个孩子不同的能力是各地教育机构设置教学计划必须参考的重要标准”。2004年的《补充教育法》则直接引出了新的概念“补充教育需求”(addi­tional support needs),取代了之前用的"特殊教育需要”(special education needs)概念,要求学校必须为有补充教育需求的学生提供帮助。相对于“特殊学习需求',“补充教育需求"一词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它不仅包括障碍类儿童,而且明确将超常儿童包括在内。这两部法律为苏格兰超常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2011年,由苏格兰政府授权、专门为超常教育服务的组织scottish network for able pupils(snap)发布《早期超常儿童苏格兰托育工作报告》(highly able children in the early years——a report of practice in nurseries in scotland),其中摒弃了gifted and talented一词,第一次用highly able一词来描述超常儿童,重新界定了超常儿童的概念[4]。2010-2011年,在法律和政策的支持下,苏格兰进行了名为“卓越课程,(curriculum for excellence,cfe)的教育改革。“卓越课程”容许地方和学校制定自己的教学计划和教学课程。就超常教育来说,卓越课程给予了学校足够大的灵活性,弥补了超常儿童教育方面的缺失。此外,苏格兰也倡导学校、家庭、社区资源的整合,强调对教师和家长的支持。虽然苏格兰主流学校中并没有专门设置超常教师,但是在教师培训中会强调关注超常儿童的鉴定和培养,这为超常教育的切实落实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总的来说,在苏格兰,超常教育的发展经历了从教育价值观念的变化,到法律和政策的出台,最后到教学实践的改革这一过程。

3苏格兰超常教育的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纵观苏格兰超常教育的发展,可以看出,全纳教育环境的建立为超常教育发展提供了土壤。“全纳教育”概念自1994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提出以来,作为代表教育公平和民主的潮流,已经得到世界众多国家的认可和践行。世界各国为推动全纳教育发展进行了教育体制的不断变革[5]。而在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始,素质教育成为教育改革与实践的重要命题。2010年以来,教育公平也明确成为党和政府制定教育政策、进行教育改革的重要价值追求[6]。在2018年的十九大会议上,党对我国教育改革进一步提出了“发展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的新要求。但事实上,教育公平是全纳教育的基本理念,教育公平有赖于全纳教育的实践[7]。加强全纳教育的研究和促进全纳教育的实践,对我国的素质教育发展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8]。因此,全纳教育的理念及实践与我国持续开展的教育公平和素质教育改革政策是相吻合的。我国目前正处于大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深入推进教育改革,持续推动全纳教育环境建设这样的综合背景下。苏格兰采取的重新认识超常儿童、改革课程及教学、整合社会资源、制定法律和政策等举措,能够为我国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推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发展超常教育提供有益的启示。

3.1拓展对超常儿童的认识,重新定义超常儿童

苏格兰将“超常儿童”界定为“highly able chil­dren”,指在课程方面或者在某一或多个特殊领域的表现已经超过或具有潜力超过同龄人的儿童[9]。之所以不沿用“超常”或"英才"的称呼,是因为英文中的“gifted and talented"隐含着“特权(privilege)的意思,而"highly able"则强调儿童的一种能力或一种状态。在领域上,该定义承认了超常儿童的能力具有领域多样性;在表现上,该定义认可了超常儿童具有超常的能力或者具有超常的潜力。

而在我国,上世纪70年代,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刘范先生首先提出“超常儿童”(supernormal chil­dren)的概念,得到大陆地区学者和教育者的认同。刘范先生认为,超常是相对于常态而言的,尽管两者在智慧才能发展上有明显差异,但仍具有共性,体现了儿童能力发展的连续体。同时,超常智能不单纯指先天遗传的禀赋优异,也包括在教育和环境影响下发展起来的人的聪明才智。因此,超常智能既有稳定性也有发展变化性,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会出现不同的变化趋势。总体而言,超常儿童的心理结构不仅局限于高智力和才能,还包括创造力和非智力特征[10]。随着研究和实践的推进,查子秀先生将超常儿童定义概括为“智能显著高于同年龄常态儿童发展水及其具有某方面特殊才能的儿童。[11]”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施建农等人曾采用测量学的方法,用五大标准界定天才:学业成绩大于平均水平两个标准差;表现优于比自己大两岁的人的群体水平;智商在130以上;表现超越95%的同龄人;有非常特殊的才能。时至今日,最新版的《特殊教育词典》将超常儿童定义为“智慧和能力超过同龄儿童发展水平的儿童。[12] 可见,从最初的超常概念提出至今,在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中,我国对超常儿童的认识倾向于强调高智能水平。此外,目前在我国,“拔尖创新人才”一词也常被用来称呼“超常儿童”或“超常学生”。这个词最早出现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但多年来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和界定。通过梳理不同学者[13-14]和政府工作报告[15]中的定义可以发现“拔尖创新人才"的内涵普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广博的知识、创新的能力和高尚的品德;(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能为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重大贡献;(3)出现在学术、科学、技术、管理、企业等各个领域。由此可见,不管是与苏格兰对超常儿童的定义相比,还是与我国"拔尖创新人才"的内涵相比,亦或是与我国超常儿童概念的本意相比,我国目前对超常儿童的定义仅包含已经表现出超常能力的学习者,而且更偏重于对学生智力水平和学习能力的认可,概念窄化严重。

在我国持续倡导全纳教育和大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时代及社会背景下,我们必须重新定义超常儿童,丰富其内涵,拓展其外延。只有改变对超常儿童的片面认识,才能缓和存在于“超常儿童”和“普通儿童”两类学生之间的"对立”,才能真正有助于走出超常教育有悖“教育公平”这一最大误区,转变超常教育存在的价值取向。重新认识超常儿童,是我们真正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第一步,是新时代推动超常教育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借鉴苏格兰的定义和我国拔尖创新人才的内涵,追溯刘范先生对超常儿童定义的阐述,我们认为有必要对现有的超常儿童定义进行补充和拓展,即超常儿童是指在智力、学术能力、领导力、创造力、艺术、体育、动手操作能力等某一个或多个领域表现出卓越能力或具有发展潜力的儿童。这一拓展后的定义包含以下三层含义:明确超常天赋的多领域性;肯定超常儿童不仅指已经表现出超常的儿童,也同样包括具有超常潜力的儿童;超常儿童不仅包含那些先天就具有较高禀赋的人,也包括在后天培养下表现出卓越才能的人。

3.2深入推进当前的课程与招生制度改革,践行关注超常儿童发展的全纳教育理念

在全纳教育背景和法律政策的支撑下,苏格兰进一步制定了卓越课程大纲,将全纳教育理念转化为现实的行动,赋予了学校开展超常教育的空间。卓越课程涵盖表达艺术、健康与幸福、语言、数学、宗教与道德、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技术八大领域,这八大领域无主次先后之分。对超常教育来说,丰富的课程内容为不同类型的超常儿童提供了发展机会,给予了学生多样化的选择权,同等重要的课程领域也意味着智能领域超常的学生并不具有特别的优越性。在实施上,卓越课程展现出鲜活的灵动性,给予了教师自主研发与设计课程、选择教学资源和教学方式的自由。此外,卓越课程强调跨学科和整合式的教学,注重各领域之间的交叉与渗透,提倡跨学科教师之间的合作。这种灵活的课程和教学为密切结合所有学生的实际生活和发展需求提供了可能。与课程改革相结合,苏格兰对学生的大学入学考试也进行了相应改革。所有学生都要参加当地统一的大学入学考试,考虑到某些领域超常学生可能会在统一的考试中被埋没,皇家督学、地方教育部门以及高中的评估都是学生是否能进入大学深造的重要参考依据。在苏格兰,融入教育体系中的超常教育已经变得自然、无痕。

目前我国对全纳教育的研究更多地停留在理念与价值观的描述、普及和号召层面,如何在我国现实的国情和教育体制中实施全纳教育,如何开展中国本土化的全纳教育实践,是众多学者及实践者们正在思考的问题。然而事实上,相比于苏格兰2010年才正式开始实施的卓越课程改革,2001年我国便开始正式实施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核心的基础教育改革[16] (又称“新课程改革”),至今已走过18个年头。实施新课程改革的原因在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础教育课程存在一些不足,受到强调升学率的影响,基础教育课程体系的问题进一步凸显,难以适应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要求[17]。在十几年的新课程改革中,不少学校开发和实施了校本课程,形成了内容丰富、各具特色的校本课程和选修课程体系,不仅在课程的广度上为学生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选择,而且在课程设置的层次和难度上更加合理,为学生的层层进步提供了平台。除此以外,发展性评价制度已见雏形,许多区、市在学生评价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如北京市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新课程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而改变原来单一的分科教学的模式,设置综合课程、活动课程、实践课程等改革举措,也有利于发现和培养具有不同领域特殊才能的超常/卓越学生,如动手操作能力强的学生、具有领导才能的学生、具有高创造力的学生、具有艺术才能的学生等。

课程与考试招生制度是紧密联系、互为促进的。为了深入推进教育公平,进一步改变“应试教育”的顽固局面,提高我国的国民素质,保护青少年的好奇心和发展青少年的自主创新能力词,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2014年我国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开始进行新一轮高考改革。上海、浙江作为先行试点的两个省市,在改革上力图扩大选择性,强调在共同基础上有差异地发展,以满足广大学生不同的教育需求。如浙江省将从实行选课走班、学校自主设置课程、分类建设选修课程、扩大选课范围、实施弹性学制这五个方面来进行改革[19]。高中新课程改革为高考改革奠定了基础,高考改革又促进高中新课程改革向深层次、高水平方向发展。这样面对全体学生的改革举措,对超常教育实践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超常教育并不需要以某种特殊的、特别的形式来开展。我们不能人为地把超常教育和普通教育割裂开来,认为发展超常教育必然阻碍普通教育,发展普通教育就难以顾及超常教育。推动全纳教育发展并不仅仅是特殊教育领域的责任,同样是普通教育领域的责任。我国的新课程改革与全纳教育的理念是一致的,其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超常教育的发展。深入推进当前的课程、教学及招生制度改革,有效发展和践行关注超常儿童发展的全纳教育理念,能帮助解决超常教育体系不完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项目受众小等现实问题,并在实践中推动其进一步发展。

3.3整合各方社会资源,建立开放的教育信息网络平台在超常教育实践中,教师在超常儿童的鉴别及教育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虽然苏格兰“卓越课程大纲”规定的教学形式更能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但也给教师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研究发现,相对于班级规模、班级结构、物理环境、学生背景等其他因素,教师专业素养对学生的学业表现有着更加重要的作用[20-21]。比起普通学生,超常儿童个体间的差异相对较大,再加上他们还有着独特的学习特征,其学习需求往往更为复杂和多元,这些都向超常儿童的教学提出了挑战。研究表明,如果超常儿童经常感觉学习很无聊,不能在自己具有才能的领域有所突破,会造成心理抑郁回。如果教学进度较慢,可能会使超常儿童觉得无聊,反而降低学习效果[23]。因此,教师日常恰到好处的指导极其重要。苏格兰随后出台的“为每一个孩子好”的新政(getting it right forevery child,girfec)弥补了这一缺口[24]。“为每一个孩子好”倡导整合学校、家庭、社区、医疗机构、相关慈善机构等所有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建立一个坚实、合作的超常教育支持体系,为孩子们营造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在实际举措上,苏格兰面向广大教师、家长及一切相关人员,创建了一个发布、整合超常教育知识和资源的网络平台。在该平台,他们可以获取系统的关于超常儿童的鉴别、教育等专业知识,也可以了解、查询、申请相关社会资源,获取切实的帮助和支持。

目前在我国,对普通教师进行特殊儿童教育知识方面的支持还十分薄弱。我国随班就读保障体系建设存在不足[25-26],从事随班就读工作的普校教师基本缺乏系统的有关特殊教育实践及融合教育理念的职前培养[27],在职培训情况也并不尽如人意[28-29]。有调查显示,69.5%的被调查随班就读教师报告其尚未接受过特殊教育专业的在职培训[30]。而超常儿童长久以来处于我国特殊教育对象的灰色地带,随班就读体系没法满足超常儿童的教育需求,普通教师对超常儿童教育知识的了解和资源的获取渠道更是缺乏。我们不能奢望广大一线教师有从容的时间、足够的能力来探索并解决某项教育新政策带来的诸多技术问题[31]。教育相关部门应该承担起为基层学校和一线教师提供支持的责任,担负起公共服务的职责,尝试整合医疗、社区、社会等各方资源,建立一个坚实、系统的社会支持体系,和学校一起为超常儿童提供服务。就目前而言,政府可以面向全体教师,建立一个全国的、公开的超常教育信息网络平台,形成一个全面的、合作的超常儿童教育支持保障系统,实质性地推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政策的全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以后,该平台可以同样向家长开放,在为广大家长提供帮助的同时,也能进一步完善超常儿童发展的社会支持系统。

3.4明确有关超常教育的法律和政策,并保障落地实施

苏格兰超常教育的顺利发展与其政策和法律紧密相关。在国际条约的影响下,苏格兰于2000年正式出台《苏格兰教育法》,其中明确规定:“····教育目的的价值指向是充分发展每个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该条款继承了《儿童权利公约》中的教育公平和无歧视原则,全纳教育理念首次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即所有的儿童都要接受到适合自己的教育,超常儿童也不例外。《苏格兰教育法》一方面解决了人们对教育公平概念的曲解,另一方显示出对超常儿童受教育权的认可与尊重,从此超常教育有了真正法律上的依据。2004年的《补充教育法》则更明确了在全纳教育的环境下,超常学生的学习需求应当如何保障。该法强调各地教育机构和学校必须为有“补充教育需求”的学生提供支持。总的来说,苏格兰政府出台的两部法律使超常儿童教育不再是一纸空文。在法律强有力的支持下,各地的学校和机构纷纷出台相关政策,直接把超常教育纳入地方教育计划中,由此也推动了卓越课程改革等举措的顺利进行。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青少年和儿童的受教育权得到重视,我国《宪法》(2018年修订)、《教育法》(2015年修订)和《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订)都对其做了明确规定。其中《宪法》第二章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教育法》第一章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可以看出,我国的几部重要法律都强调要保护和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但尚未真正将全纳教育理念融入其中。此外,我国也没有出台关于超常教育的法规和政策,这也导致我国对超常儿童培养的教育实践和探索大多以流于形式而告终。目前全纳教育已成为世界教育发展的共同理念,我国也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课程及考试制度改革,这为我国超常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面对我国超常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在已有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明确并系统化超常教育相关的政策,并切实地予以执行。只有这样,彻底转变大众对超常教育认识、系统改革课程和教学、有力整合社会各方资源等目标才能一一落实,我国的超常教育才能真正地向前迈进一步。

4结语

中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在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0-14岁人口为222459737人,占这部分总人口的16.60%[32]。按超常儿童人数在人群中发生比例为1%-3%计算[33],那么中国有至少220多万潜在的超常儿童。所以,我们从来不缺乏具有拔尖创新潜能的人才。我们需要做的是,积极建立完善的创新人才早期发现鉴别体系,努力营造创新人才成长和发展所需的多元化教育环境,为拔尖创新人才的持续性产出奠定坚实的基础。近年来,我国政府大力倡导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深入推进教育改革,持续推动全纳教育环境建设,这为超常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苏格兰在发展超常教育方面所采取的策略能为我国提供诸多有益的借鉴和启示。当然,我们也不能盲目地照搬照抄苏格兰的政策及实践措施,而应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来推进我国超常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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